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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規(guī)

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(職業(yè)健康安全法規(guī))

發(fā)布日期:2013-12-14     瀏覽數(shù):     分享到:

       第一章 總 則
      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,維護交通秩序,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,以適應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
      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道路,是指公路、城市街道和胡同(里巷);以及公共廣場、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、行人通行的地方 。
      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車輛,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;
      (一)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、電車、電瓶車 、摩托車 、拖拉機、輪式專用機械車;
      (二)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、三輪車、人力車、畜力車、殘疾人專用車。
       第四條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、行人、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,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。
       第五條 機關、軍隊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學校以及其他組織 ,應當經(jīng)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。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,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。
       第六條 駕駛車輛,趕、騎牲畜,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。
       第七條 車輛、行人必須各行其道。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,應當讓在其本道內(nèi)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(yōu)先通行。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(guī)定的情況,車輛,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。
       第八條 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。
       第二章 交通信號、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
       第九條 交通信號分為:指揮燈信號、車道燈信號、人行橫道燈信號、交通指揮棒信號、手勢信號。
       第十條 指揮燈信號:
       (一)綠燈亮時,準許車輛、行人通行、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;
       (二)黃燈亮時,不準車輛、行人通行,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,可以繼續(xù)通行;
       (三)紅燈亮時,不淮車輛、行人通行;
       (四)綠色箭頭燈亮時,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;
       (五)黃燈閃爍時,車輛、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。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,遇有前款(二)、(三)項規(guī)定時,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前兩款規(guī)定亦適用于列隊行走和趕、騎牲畜的人員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條 車道燈信號;
       (一)綠色箭頭燈亮時,本車道準許車輛通行:
       (二)紅色叉形燈亮時,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。
       第十二條 人行橫道燈信號:
       (一)綠燈亮時,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;
       (二)綠燈爍閃時,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,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, 可以繼續(xù)通行;
       (三)紅燈亮時,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。
       第十三條 交通指揮棒信號:
       (一)直行信號: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,然后向左曲臂放下,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;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       (二)左轉彎信號: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,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;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,準許車輛左小轉彎;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
車輛,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       (三)停止信號: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,不準車輛通行,但已越過停止線的,可以繼續(xù)通行。
第十四條 手勢信號:
       (一)直行信號:右臂(左臂)向右(向左)平伸,手掌向前,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;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       (二)左轉彎信號:右臂向前平伸,手掌向前,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: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, 準許車輛左小車轉彎;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
的直行車輛,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,可以通行。
       (三)停止信號:左臂向上直伸,手掌向前,不準前方車輛通行;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,車輛須靠邊停車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條 車輛、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(guī)定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條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、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、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車 輛
       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經(jīng)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,領取號牌、行駛證,方準行駛 。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,并保持清晰。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,必須經(jīng)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,領取駕駛證,方準駕駛車輛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駕駛車輛時,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;
        (二)不準轉借、涂改或偽造駕駛證;
        (三)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;
        (四)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;
        (五)未按規(guī)定審驗不合格的,不準繼續(xù)駕駛車輛;
        (六)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;
        (七)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;
        (八)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(guī)定的車輛;
        (九)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,不準駕駛車輛;
        (十)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;
        (十一)車門、車廂沒有關好時,不準行車;
        (十二)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;
        (十三)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、飲食、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,除遵守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外,還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,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(fā)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;
        (二)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,按指定時間、路線學習駕駛,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。學習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,教練員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實習駕駛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。但駕駛大型客車、電車、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,須有正式駕駛員并坐,以監(jiān)督指導。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(zhí)行任務的警車、消防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十九條 駕駛非機動車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醉酒的人不準駕駛;
        (二)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(殘疾人專用車除外);
        (三)未滿十六歲的人,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;
        (四)未滿十二歲的兒童,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、三輪車和推、拉人力車。
        第五章 車輛裝載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條 機動車載物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;
        (二)裝載須均衡平穩(wěn),捆扎牢固。裝載容易散落、飛揚、流漏的物品,須封蓋嚴密;
        (三)大型貨運汽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,寬度不準超出車廂,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,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二米,超出部分不準觸地;
        (四)大型貨運車掛車和大型拖拉機掛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,寬度不準超出車廂,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,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;
        (五)載質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,寬度不準超出車廂,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身,后端不準超出車廂一米;
        (六)載質量不滿一千公斤的小型貨運汽車、小型拖拉機掛車、后三輪摩托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,寬度不準超出車廂,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廂,后端不準超車廂五
十厘米;
        (七)二輪摩托車、輕便摩托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,寬度左右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,長度不準超出車身二十厘米。
        (八)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,不能將欄板平放或放下;超出時,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、轉向燈、制動燈、尾燈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在大、中城市市區(qū)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;
        (一)自行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,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;長度前端不準超車輪,后端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;
        (二)三輪車、人力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,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,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;
        (三)畜力車載物,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,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,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,后端不準超出車身一米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二條 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,其體積超過規(guī)定時,須經(jīng)公安機關批準后,按指定時間、路線、時速行駛,并須懸掛明顯標志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 (一)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(shù);
       (二)貨運機動車不準人、貨混載。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,車廂內(nèi)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并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。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,貨物上不準乘人
;
       (三)貨運汽車掛車、拖拉機掛車、半掛車、平板車、起重車、自動傾卸車、罐車不準載人。但拖拉機掛車和沒有安全保險或乘車裝置的半掛車、平板車、起重車、自動傾卸車,
經(jīng)車輛管理機關核準,可以裝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;
       (四)貨運汽車車廂內(nèi),載人超過六人時,車輛和駕駛員須經(jīng)車輛管理機關核準,方準行駛;
       (五)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,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;
       (六)二輪、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。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章 車輛行駛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四條 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(guī)定分道行駛:
       (一)在劃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,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(nèi)靠右邊行駛,非機動車、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;
       (二)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機動車在中間行駛,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;
       (三)在劃分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,小型客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,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;
       (四)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,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正常行駛時,可以借道超車;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后車超越時,須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;
       (五)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,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入超車(五)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,機動車須依次停車等候,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內(nèi)能夠轉彎的,可以
通行;
       (六)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,不準進入路口;
       (七)遇有停止信號時,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;沒有停止線的,停在路口以外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三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依次讓行:
       (一)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;
       (二)支、干路不分的,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,非公共汽車、電車讓公共汽車、電車先行,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先行;
       (三)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,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;
       (四)進入環(huán)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(nèi)的車先行;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 望,確認安全后,方準通過;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四條 車輛通過鐵路道口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 (一)遇有道口欄桿(欄門)關閉、音響器發(fā)出報警、紅燈亮時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,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;沒有停止線的,停在距最外股鐵軌五米以外;
       (二)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,須停車 望,確認安全后,方準通過;
       (三)遇有道口信號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亮時,不準通過;白燈亮時,準許通過;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,按前項規(guī)定通過;
       (四)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,須按當時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五條 車輛行經(jīng)渡口,并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,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。機動車上下渡船時,須低速慢行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六條 車輛行經(jīng)漫水路或漫水橋時,必須停車察明水情,確認安全后,低速通過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駛中,供油系統(tǒng)發(fā)生故障時,不準人工直接供油;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行駛中發(fā)生故障不能運行時,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,或自行將車移開;制動器;轉向器;燈光等發(fā)生故障時,須修復后方準行駛。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,并須在車身后設警示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,夜間還須開示寬燈、尾燈或設明顯標志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會車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、窄橋,須減速靠右通過,并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。會車有困難時,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;
        (二)在有障礙的路段,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;
        (三)在狹窄的坡路,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;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,讓下坡車先行;
        (四)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,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,改用近光燈;在窄路、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,不準持續(xù)使用遠光燈。前款(二)、(三)項的規(guī)定,也適用于非機動車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條 機動車超車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超車前,須開左轉向燈、鳴喇叭(禁止鳴喇叭的區(qū)域、路段除外,夜間改用變換近光燈),確認安全后,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,在同被超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后,開右轉
向燈,駛回原車道;
        (二)被超車示意左轉彎、掉頭時,不準超車;
        (三)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,不準超車;
        (四)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;
        (五)行經(jīng)交叉路口、人行橫道、漫水路、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的情形,不準超車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中,遇后車發(fā)出超車信號時,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,必須靠右讓路,并開右轉向燈,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。機動車行駛中,遇后車發(fā)出超車信號時,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,必須靠右讓路,并開右轉向燈,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、人行橫道、彎路、窄路、橋梁、陡坡、隧道或容易發(fā)生危險的路段,不準掉頭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倒車時,須察明車后情況,確認安全后,方準倒車。鐵路道口、交叉路口、單行路、彎路。窄路、橋梁、陡坡、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,不準倒車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,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;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,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(nèi)駛入機動車道,后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五條 警車及其護衛(wèi)的車隊、消防車、工程救險車、救護車執(zhí)行任務時,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,不受行駛速度、行駛路線、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,其他車輛和行人必
須讓行,不準穿插或超越。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時,任何車輛必須停車檢查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六條 灑水車、清掃車、道路維修車作業(yè)時,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,不受行駛路線、行駛方向的限制。執(zhí)行任務的郵政車輛,憑公安機關核發(fā)的通行證,可以不受禁止駛入和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七條 履帶式車輛,需要在鋪裝路面上橫穿或短距離行駛時,須經(jīng)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,并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、路線行駛。貨運機動車通過橋梁,其總質量超過橋梁的負荷量時,按前款規(guī)定辦理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五十八條 自行車、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轉彎前須減速慢行,向后 望,伸手示意,不準突然猛拐;
        (二)超越前車時,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;
        (三)通過陡坡、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效時,須下車推行。下車前須伸手上下擺動示意,不準妨礙后面車輛行駛;
        (四)不準雙手離把、攀扶其他車輛和手中持物;
        (五)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;
        (六)不準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;
        (七)大中城市市區(qū)不準騎自行車帶人,但對于帶學齡前兒童,各地可自行規(guī)定;
        (八)駕駛三輪車不準并行。
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九條 畜力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不準使用未經(jīng)馴服的牲畜駕車,隨車幼畜須拴系;
        (二)不準駕車并行;
        (三)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;
        (四)行經(jīng)繁華路段、交叉路口、鐵路道口、人行橫道、彎路、窄路、窄橋。陡坡、隧道或容易發(fā)生危險的路段,不準超車,趕二輪力車須下車牽引牲畜
        (五)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,必須燃燈;
        (六)停放時,須拉緊車閘,拴牢牲畜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條 駕駛人力車,不準并行、滑行、連串或曲線行進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一條 車輛停放,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,依次停放,不準在車行道、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,機動車停放時,須關閉電路,拉緊手制動器,鎖
好車門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二條 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,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,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,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;
        (二)車輛沒有停穩(wěn)前,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,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;
        (三)在設有人行道護欄(綠籬)的路段、人行橫道、施工地段(施工車輛除外)、障礙物對面,不準停車;
        (四)交叉路口,鐵路道口、彎路、窄路橋梁、陡坡、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二十米以內(nèi)的路段,不準停車;
        (五)公共汽車站、電車站、急救站、加油站、消防栓或消防人(站)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三十米以內(nèi)的路段,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,其他車輛不準停車;
        (六)大型公共汽車、電車除特殊情況外,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;
        (七)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、雨、雪、霧天時,須開示寬燈、尾燈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
         第六十三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須在人行道內(nèi)行走,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。
        (二)橫過車行道,須走人行橫道,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,須遵守信號的規(guī)定,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,須注意車輛,不準追逐、猛跑、沒有人行橫道的,
須直行通過,不準在車輛臨近時時突然橫穿。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,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。
        (三)不準穿越、倚坐人行道、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。
        (四)不準在道路上扒車、追車、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。
        (五)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,須有成年人帶領。
        (六)通過鐵路道口,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(一)、(二)、(三)項的規(guī)定。
         第六十四條 列隊通行道路時,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。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,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。列隊橫過車行道時,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;沒有人行橫道的,須直行通過;長列隊伍在必要時,可以暫時中斷通過。
         第六十五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(guī)定:
        (一)乘坐公共汽車、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臺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,待車停穩(wěn)后,先下后上;
        (二)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;
        (三)不準攜帶易燃、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、電車、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;
        (四)機動車行駛中,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,不準跳車;
        (五)乘坐貨運機動車時,不準站立,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。
        第八章 道路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(jīng)公安機關批準,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、停放車輛、堆物作業(yè)、搭棚、蓋房、進行集市貿(mào)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。
市政、公路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,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時,除日常維修、養(yǎng)護道路作業(yè)外,須與公安機關協(xié)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后,再行施工;其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,
須經(jīng)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后,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(xù)。
挖掘道路的施工現(xiàn)場,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??⒐ず螅毤皶r清理現(xiàn)場,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七條 不準在道路上打場、曬糧、放牧、堆肥和傾倒廢物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八條 除公安機關外,其他部門不準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、檢查車輛。有關部門確需上路進行檢查時,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。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(qū),
有關部門如需要設置檢查站時,必須經(jīng)公安機關批準。
        第六十九條 開辟或調(diào)整公共汽車、電車和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車站,須事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,如妨礙交通時,須予改變或遷移。
       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種植的行道樹、綠籬、花木、設置的廣告牌,橫跨道路的管線等,不準遮擋路燈、燈光信號、交通標志,不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、行人通行。
        第七十一條 鐵路道口的望視距、寬度、平臺長度和鐵路道口兩側道路的坡度須符合要求,并設置道口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;交通流量較大或重要的道口,須設專人看守。
        第七十二條 新建、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,須設置相應規(guī)模的停車場(庫)。停車場(庫)由城市規(guī)劃部門審核,并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后,方準施工。
        第九章 處罰
        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的行為,除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規(guī)定處罰外,均按本條例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       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除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規(guī)定處罰外,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;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
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:
       (一)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;
       (二)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;
       (三)挪用、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。
       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,也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,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:
      (一)涂改、偽造、冒領機動車牌證、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、駕駛證的;
      (二)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、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單獨駕駛車輛的;
      (三)不按規(guī)定超車或讓車的;
      (四)不按規(guī)定停車或車輛發(fā)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,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。
     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,可以并處吊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;
      (一)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;
      (二)不按規(guī)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的;
      (三)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的;
      (四)駕車穿插、超越警車及其護衛(wèi)車隊的。
       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,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:
      (一)逆向行駛的;
      (二)駕車下陡坡時熄火,空檔滑行的;
      (三)駕駛未經(jīng)檢驗或者經(jīng)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;
      (四)駕駛轉向器、制動器、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;
      (五)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。
      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,可以單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:
      (一)駕駛后視鏡、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;
      (二)進入導向車道后,不按規(guī)定方向行駛的;
      (三)向右轉彎,遇同車道內(nèi)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,強行轉彎的;
      (四)行經(jīng)交叉路口、鐵路道口,不按規(guī)定行車或者停車的;
      (五)不避讓執(zhí)行任務的警車,消防車,工程救險車,救護車的。
      (六)不按規(guī)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,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;
      (七)在禁行的時間,道路上行駛的。
     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,可以單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:
      (一)不按規(guī)定會車、倒車或掉頭的;
      (二) 貨運汽車不按規(guī)定載人的;
      (三)實習駕駛員不按規(guī)定駕駛大型客車、電車、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;
      (四)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;
      (五)不按規(guī)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;
      (六)不按規(guī)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的。
     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除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規(guī)定處罰外,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:
      (一)違反交通信號、交通標志、交通標線指示的;
      (二)違反車速或裝載規(guī)定的;
      (三)不按規(guī)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;
      (四)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。
      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:
      (一)不按規(guī)定安裝車輛號牌的;
      (二)不攜帶駕駛證、行駛證的;
      (三)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,不戴安全頭盔的;
      (四)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、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;
      (五)駕車沒有關好車門、車廂的;
      (六)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;
      (七)駕車時吸煙、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;
      (八)不按規(guī)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;
      (九)不按規(guī)定臨時停車的。
      第八十二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、乘車人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的,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。
      第八十三條 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(xù),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,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。
      第八十四條 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,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,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。
     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理規(guī)定,另行制定。
     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。由縣或市公安局、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。警告、五十元以下罰款、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,可以由交通警察裁決。
      第八十七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當場未交罰款的,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,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駛證;對非機動車駕駛員,可以暫扣車輛;對其他人員,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罰款的,
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。受吊扣駕駛證處罰的人,無正當理由不按規(guī)定時間交出駕駛證的,遲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天。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罰款或吊扣的駕駛證后,應當場給被處罰人開具收據(jù)。罰款全部上交國庫。
      第八十八條 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(zhí)法,對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的人,應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,不得徇私舞弊、索賄受賄、枉法裁決。交通警察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,給予
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      第十章 附則
      第八十九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以根據(jù)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      第九十條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,由公安部另行制定。
      第九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(nóng)田作業(yè)又從事運輸?shù)耐侠瓩C安全技術檢驗、駕駛員考核、核發(fā)全國統(tǒng)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,公安機關可以委托農(nóng)業(yè)(農(nóng)機
)部門負責,并有權進行監(jiān)督、檢查。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的檢驗,駕駛員考核及核發(fā)牌證,由軍隊、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。
     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。
     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。